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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四部门联合发布通告再次敦促黑恶势力违法犯罪人员限期投案自首
时间: 2019-06-03 14:49
本报兰州6月1日讯(新甘肃·甘肃日报记者 朱婕)记者从省公安厅获悉,今天,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联合发布《关于再次敦促黑恶势力违法犯罪人员限期投案自首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并从发布之日起施行。
2018年2月2日,我省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敦促涉黑涉恶违法犯罪人员投案自首的通告》,有一批涉黑涉恶犯罪人员主动投案。为进一步扩大专项斗争成果,我省再次发布通告,敦促黑恶势力违法犯罪人员尽快投案自首。此次发布的《通告》规定,凡实施黑恶势力违法犯罪人员,必须立即停止一切违法犯罪活动。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一个月内,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犯罪较轻的,可以依法免除处罚。
《通告》指出,黑恶势力犯罪人员的亲友应当积极规劝犯罪人员尽快投案自首。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人员送去投案的,视为主动投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犯罪嫌疑人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有重大立功或者案件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的,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公安机关可以撤销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也可以对涉嫌数罪中的一项或者多项不起诉。黑恶势力犯罪人员到案后或者正在服刑的罪犯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的;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的;积极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的,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依法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通告》明确,黑恶势力违法犯罪人员拒不投案自首的,将依法严惩。窝藏、包庇黑恶势力犯罪人员或者帮助洗钱、毁灭、伪造证据以及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甘肃日报
(责任编辑:李 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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